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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回答】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答: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2条,以下人员属于“超龄劳动者”,适用于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1)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结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
(2)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
(3) 依规办理提前退休(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性弹性提前退休),再次受聘于用人单位的人员。
实务中传统认知里的“退休返聘人员”,多指上述第(1)类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继续受聘的人群;而我们倾向于认为“超龄劳动者”的范畴更广,既包括退休返聘人员,也包括其他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出台前,相较于“退休返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人群,其用工法律关系定性及待遇标准在各地裁判口径分歧较大。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出台后,预计上述第(2)类未办理退休手续“超龄劳动者”用工认定将趋于稳定,同时亦建议企业关注各地关于此类型 “超龄劳动者”的相关司法实践动向。
此外,市场上仍存在一类达到退休年龄的资深专家,其往往作为企业顾问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并不受到企业对此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和指挥,而是直接向企业交付工作成果。对于此类人员,我们倾向于并不符合“超龄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管理特征,因而应不属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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