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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选择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自202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包括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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