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业务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26-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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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

  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

  (三)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五)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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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