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收储给予补偿是否纳税?
发文时间:2023-12-20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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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企业土地被土地收储机构收储而取得的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因政府土地收储行为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对应进项税转出)。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注意: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土地增值税。一般来说,单位或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增值收益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畴是“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即免征土地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二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国家建设需要,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对何为“国家建设需要”作出了解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的情形,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情形,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注意: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符合上述情形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取得的补偿款,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四、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根据上述规定,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土地的买卖交易、也不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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