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发文时间: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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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06-01

  1.我去年大学毕业才参加的工作,和我两个朋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请问我们三个人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是的没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并且纳税人应当留存租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所以啊不难看出租赁合同是个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首要依据;如果不签订合同,或者实际承租人的名字并没有列入到合同承租人一栏中,仅凭转账记录等进行扣除,是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所以是需要把您和您朋友的名字信息都列入到合同中,并且合租人都应填写出这一套住房的准确地址,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如果发现填报的扣除信息有误,我能不能直接作废呢,更正与作废的具体步骤能讲解一下吗?

  答:如果纳税人这边申报成功但尚未补缴税款、无退税金额、可以退税但未发起退税申请,那么都是可以作废申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税申请正在审核,那么您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再更正申报,并且年度汇算期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为5次,超过次数则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子女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答:在当年是可以同时扣除的。因为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两项扣除是可以实现无缝衔接哦;所以您在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补充一下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各位宝爸宝妈们可以注意一下这个时间范围喔!

  4.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这个是可以的哦!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可以对子女甲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非常人性化。

  5.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我正处于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

  答:这个是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申报成功社保费后,需要增加人员,如何办理?

  答:很简单,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后需要增员时,如还未完成缴费,可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将原申报数据作废后重新申报;如已完成缴费的,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行申报。

  8.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后,怎么查询缴费凭证和记录呢?

  答:单位缴费可以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费】——【社保费查询】/【社保费完费证明开具】,选择缴费所属期、对应险种,就能查看所有缴费记录,直接打印带税务电子印章的缴费证明。

  9.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保费怎么操作?要不要收滞纳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前的社保,需先联系社保部门推送数据,推送数据后可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后的,可直接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社保费缴费成功了,但系统查不到记录怎么办?

  答: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数据同步延迟,等10到20分钟再查就有了;二是缴费未入账,可以在缴纳栏里查看支付状态,显示“已支付”就没问题,显示“处理中”耐心等待即可。实在查不到,也可以打12366纳税缴费或去办税服务大厅查询。

  11.单位社保费逾期未缴纳,会有什么影响?

  答:单位社保费逾期缴纳,后果可不小,首先产生经济损失: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欠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长期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会依法追缴,还会联合人社部门实施处罚。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每月规定申报期内,完成社保费申报和缴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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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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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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