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32号 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国税发[2002]3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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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100%

  流人员比例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中直机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一、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招待所

  1.北京和敬府宾馆(北京东城区张自忠路7号)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3.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

  4.北京万寿路招待所(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8.北京万寿宾馆(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2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2.北京中宇饭店(北京西城区宏宙胡同9号)

  13.北京北总布招待所(北京东城区北总布胡同10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5.中国职工之家(北京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

  17.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北京东城区建内大街19号)

  18.北京好园宾馆(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53号)

  19.全国妇联招待所(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7号)

  二、中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汽车修理厂

  1.北京外联汽车修理部(北京海淀区万寿路15号)

  2.北京市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北京海淀区田村路10号)

  3.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北京西城区西兴盛胡同15号)

  4.北京华会汽车修理服务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5.北京崇文区华青汽车维修站(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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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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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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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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