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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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