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的代收款项
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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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款项:

  (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

  (二)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三)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六)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扣除部分可开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七)未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代收代付款项

  1.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人力资源外包中,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是接受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资金,本身不是从事收取住宅维修基金相关的应税交易的主体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5.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6.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财税字〔1994〕026号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基于经营活动而获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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