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质保金纳税开票你做对了吗?
发文时间:2023-07-03
作者:李星凡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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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又被称之为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用来后期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1年,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费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但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如果约定的比例和期限超出了管理办法规定,此约定也产生效力当事人依然要履行。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两种关于质保金处理情况,第一种,企业双方在结算时,承包方给发包方全额开具发票(含质保金部分),第二种就质保金部分暂不开具发票。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扣留的质保金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对于工程发包方,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全额取得工程发票可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此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对于发包方扣留的质保金挂账往来,在质保金到期直接冲减往来账即可。


(二)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若在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给发包方已经开具了发票,此时承包方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在后期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就扣留的质保金部分需给承包方开收据入账。就扣留部分发包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承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二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待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承包方如期全额收到质保金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并应向发包方开具工程发票。

(二)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质保金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若发包方扣除全部质保金或部分质保金,就发包方扣除部分可向承包方开具对应收据即可。剩余未扣除质保金部分依然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需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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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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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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