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安企业扣除的分包款
发文时间:2022-07-22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威德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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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无论采取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均涉及分包款的扣除问题,异地施工的一般计税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以防止分包款重复预缴税款。简易计税项目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缴纳税款,是营业税时期政策的平移,以防止重复征税。

  因此分包款的扣除涉及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分清哪些属于分包款是风险把控的关键。营改增36号文件并没有对分包款做过多的定义或范围规定。不过总局在2016年第17号公告中,对分包款的抵扣凭证做出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17号公告对扣除凭证要求为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或者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从对扣除凭证要求可以分析出,分包款要求为建筑工程安装服务。所以分清分包款,从合同订立上界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对于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由于不属于建筑工程安装服务,不属于分包款。

  但是,问题接着出现了,2017年,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即“两票制”下,货物开具货物发票,施工安装部分开具建筑服务服务。

  到2018年度,总局对销售机器设备“两票制”做了进一步的宽松,不再要求是自产,《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比如:

  总包方甲向A公司分包一项单元门智能安装工程,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包工包料,A公司有自己的生产车间生产对口的单元门。合同总额1000万,其中单元门700万,智能安装部分300万。

  根据上述规定,按“两票制”开具发票,其中单元门开具货物发票,安装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上述业务属于分包工程,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1000万,根据合同属于分包款,然而按照17号公告规定,由于扣除凭证中只有300万的建筑服务发票,只能扣除300万的分包款,700万的货物分包款无法扣除,造成实务与政策的执行落地不相符。

  到2019年度,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局办公厅对31号公告发布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可以看出,31号公告对货物发票不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及时进行了纠正,即总包方给分包方支付的款项,无论是货物款项还是工程款项,只要是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都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但个人认为,分包应为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分包工程在建筑层面的相关规定:

  (住建部令第19号第47号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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