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19-11-25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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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1月11日,紫云股份(871413.OC)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无车承运人平台可为平台个体司机开具3%增值税发票。该协议的签订进一步丰富了无车承运人平台的增值服务体系,更好的助推了无车承运人平台的推广和使用。笔者借此通过本文分析无车承运业务的概况及相关税收政策,与读者共享。


  一、无车承运产业的发展概况


  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于2016年8月提出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于2017年3月在29个省(区、市)筛选283个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工作。在2018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企业共计229家,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将延续试点期一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而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被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是中国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一环,更是强大的推手,要把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渗透到物流业的最底层即个体从业者这个群体中,从而实现中国物流的迭代升级。随着无车承运两年试点期的结束,中国无车承运产业形态正在成为推动整个物流行业转型升级的主力。从全国无车承运人整体发展来看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评估结果,无车承运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在社会零散运力整合、物流市场格局优化、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均有显著成效,拉动了整个物流行业的升级迭代。


  二、无车承运业务税收政策梳理


  无车承运这种新兴业态的出现,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提出了新的挑战。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无车承运人应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在实际的业务发展中,基于实际承运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为了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车承运企业的可抵扣项目,减轻了增值税税收负担。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1、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无车承运平台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无车承运业务的困境及法律建议


  (一)困境:进项抵扣不足的现状


  虽然无车承运人试点以及以上列出的一系列政策解决了物流货运企业的现实需求,即:无车承运人(试点)可以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即可开具11%道路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而不受是否拥有自有运输车辆条件限制。肯定了无车承运人作为道路运输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但是目前无车承运人所面临的最大税负问题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即:虽然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给货主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只是将这些问题由货主转嫁到无车承运人一方而已。因为目前占领国内80%左右运输市场的是个体运输户,它们没有资质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车承运人销项发票无法匹配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税率,增加了企业税负率,限制了其发展。尤其是由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转变过来的无车承运人,面对的是海量的车主、个体运输户,要及时并足额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更是难上加难。


  (二)法律建议:日常经营、代开发票需合法合规


  根据紫云股份(871413.OC)发布的公告来看,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签署了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社会法治观念的淡薄,导致委托代征乱象频生。随着党和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社会守法、崇法、关注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氛围愈加浓烈,委托代征亦驶入正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无车承运人平台在履行委托代征协议时,需要遵守上述规定,依法代征代开。同时对于目前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无车承运企业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积极争取进项抵扣等方式做好税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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