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2001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2-06
文号:国税函[2001]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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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预算单位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统[2001]16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录入级次

  (一)填报范围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3、实行企业管理、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录入级次

  1、凡纳入本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都应逐户编制和录入,报帐制单位的数据并入上级预算单位后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录入的最低级次为县级预算单位。

  2、省、地(市)财务(计财)处亦应作为预算单位编制和录入本套报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决算编报的组织领导工作。财务决算数据是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财政预算和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决算的布置、报表和软件的基层培训、报表填报的指导和督促、数据审查和核对等。

  (二)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各预算单位要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核对年度预算拨款、及时清理收支帐目和往来款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法规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本年应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入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国库。

  (三)决算数据要真实准确。各单位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报表数据、部门本级单位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将报表中的有关中央财政拨款数与总局实际拨款数核对一致;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估列代编、瞒报漏报、虚列收支、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四)做好决算报告分析和问题的查处工作。各单位要对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审核和处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违反法规截留、滞缴、挪用“两费”资金,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要严肃查处。财政部将在决算报表上报后进行决算抽查。

  三、填报口径及注意事项

  四、报送内容、时间及方式

  报送内容包括:2001年行政事业决算报表(财决表)、国税局补充表、编报说明及分析各一份。数据软盘一份。

  2001年决算编报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如在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财务管理司支出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基建报表问题63417243,固定资产报表问题国税补充03表63417241,行政事业报表问题63417276、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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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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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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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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