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出租一套住房,电子税务局APP可以代开发票吗?
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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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可以。

  一、首先,由房屋产权人打开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我的】,点击【立即登录】,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通过获取短信验证码或者扫脸验证进行登录;

  二、从首页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人脸识别认证。认证通过后,点击【出租不动产】,再选择本次代开的发票类型,可按需选择【数电专票】或者【数电普票】,再点击【下一步】;

  三、点击【新增代开申请】,在租赁信息填写页面,点击【添加承租方】,填写承租方信息,所有带红色*的内容是必须要填写的,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如承租方为公司,在“名称”一栏填写完整名称,会跳出可以滑动选择名称的弹框,选好名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自动带入;如承租方为自然人,在“名称”一栏填写承租人姓名,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一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四、点击【添加房屋】,填写不动产相关信息,所有带红色*的内容是必须要填写的(“不动产坐落地址”需填写到具体接到;如产证上有室号部位的,要在“详细地址”中填写完整)。目前“不动产用途”只有“住房”的选项,再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号”,同时,点击【+】上传不动产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的电子材料,点击【保存】。

  五、录入本次代开相关的合同信息,点击【下一步】(其中,合同金额建议填写本张发票的总金额,合同租赁期起止精确到“月”;月租金无需填写,会自动计算带入,确认无误即可;实际租赁时间可按需填写,精确到“日”,可在本次代开租赁期范围前后各顺延一个月);

  六、确认本次代开的相关信息,包括代开发票金额、月租金、租赁期起止及应纳税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材料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七、缴纳税费:一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税费缴纳】进入功能,切换至【代开发票缴款】页面即可进行缴税;二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APP首页【代开增值税发票】,再点击【代开发票查询】,选择好相应的代开申请日期,点击【查询】,选择本次代开的待缴款的发票,点击【缴款】,再次确认相应税费,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进行正常支付;

  八、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电子税务局APP首页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代开发票查询】,找到对应的代开发票,点击【开具发票】,根据提示下载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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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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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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