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10-19
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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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观“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

  1.把握趋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进行规划,把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打破项目壁垒,对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

  4.逐步实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按照一体化建设思路,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目标

  根据一体化原则,用10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目标是:

  1.功能齐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满足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等各项职能的要求。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日常事务处理,而且能够实现分析决策等功能;不仅能够完成税务系统的内部职能,还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满足建立电子政府的要求;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工作的需要。

  2.协调高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行,形成一个软硬件平台规范标准,技术结构科学合理,数据结构统一规范,功能不交叉重复,数据交换协调顺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彻底解决各应用系统互不兼容的状况,同时客户端主要采用浏览器方式,达到用户界面友好、统一、方便、协调、高效的目标。

  3.信息共享。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采用统一的代码体系、标准接口、基础数据和基础数据模型,以中心城市为信息集中点,建立总局、省局二级数据处理中心,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高效运行,高度集中处理税务管理信息,实现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集中征收、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打下良好的基础。

  4.监控严密。在业务重组和规程优化的基础上,通过科学严密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上级机关对下级的管理监督,以制约办税行为的随意性和暗箱作业,防止腐败舞弊,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队伍建设和税收稳定增长。

  5.安全稳定。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以适应在内部网、因特网、外联网等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二、内容和步骤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由4个子系统组成,即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收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以税收分析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效。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应用的深入,也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一体化建设规划,应用系统繁多;软件功能交叉,条块分割严重;数据集中程度低,信息共享困难,难以综合利用;信息化停留在模拟手工阶段;数据传输手段各异,方式混杂;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重复投资,设备闲置与紧缺现象并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就是要针对现存问题,按照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在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核心,逐步对现有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是:

  (一)严格遵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确保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是一体化建设的规范性技木文件,经过多方努力、精心设计,现已初步完成,并经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总体设计基本理清了涵盖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等所有应用的软件需求、功能需求以及之间的关系,明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策略、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为现有软硬件整合提出明确的策略,为新开发的应用系统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据,为最终实现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目标确定方向和步骤。

  今后,凡需要完善优化、移植升级和开发建设的应用系统以及设备配置、推广维护都要纳入一体化轨道,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来进行,以确保税收信息化工作科学、稳妥、有序地实施;新设计开发和移植、升级、优化的一体化应用软件必须是组件化可拆卸的,应具有充分的可扩展性和灵活组装性;要严格需求管理和版本控制,前者通过互相制约的项目分工来约束,后者通过建立专门的软件质量配置管理部门进行把关控制,以确保软件的统一管理和有序发展;要结合应用软件的开发、移植、升级和优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体设计,特别是要确保一体化系统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路线适应未来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总局要建立固定的开发测试基地,以保证总体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投资效益。 

(二)重组、优化税收业务和工作规程

  业务需求的统一规范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前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依据的业务需求不能是手工流程的简单照搬,而是要结合信息技术的规律对业务需求进行重组和优化,建立符合信息技术要求的、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程;流程以及表证单书,以确保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规范、统一和高效。

  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已经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要根据信息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对业务规程、流程、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进行优化和重组,与此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业务需求,对已确定的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常用的税务名词概念和指标口径予以明确。

  (三)标准规范的一体化建设

  标准规范体系的确立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基础。在2001年底前,要完善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技术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硬件网络技术规范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应用软件的整合和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实现信息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确立各项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标准规范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严格遵循有关标准规范,确立标准规范的权威性,才能保证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遵循一体化原则和目标顺利实施。

  (四)网络一体化建设

  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通信平台,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公路,服务于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国税局系统计算机网络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进,现已建成总局、省局、地市、区县4级网络,地税局计算机网络建设即将实施。今后,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应用、注重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施。

  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严格按照总局确立的税务系统4级网络的建设模式,加快完善城域网的步伐。国税局系统的4级网络、总局到省级地税局的广域网络由总局统一建设,地税局系统省以下的3级网络由各地按照总局统一规划自行建设;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逐步开展视频会议、语音电话、远程教育等其他增值业务,使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真正成为集数据、语音和视频于一体的综合通信平台;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流程;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术支持中心,配备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员,以确保网络的高效运行。同时,还要严格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加强网络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项目验收,保证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协调统一。

  (五)硬件一体化建设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充分利用近年来金税工程、金关工程、各类征管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要根据“提高信息处理、存储集中度”的要求,遵照“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到不分项目、不分部门、不分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硬件资源。

  要建立硬件配置的审核和调配制度,对设备实行严格的分类、分级管理。总局负责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如大型服务器、地市以上单位广域网设备及网管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省局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如中、小型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的管理和调配;地市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的调配。

  要尽快建立国税局系统主要硬件资源档案库、硬件资源运行状况及配置管理库,以加强对设备的管理。

  (六)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

  应用软件一体化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核心。要在业务规范一体化的前提下,以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开发规范的完善为基础,以严格的项目管理体制为保证,按照“数据整合和功能整合相结合、推广应用和优化完善相结合、升级移植和开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周详的计划下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既要充分分析业务发展变化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搭建一个立足于“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的全新应用框架,又要尽可能保护已有的软件投入和税收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的积累,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完善和整合,同时要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这一整合过程的顺利实施。力争在2005年前基本完成应用系统一体化建设,以促进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1.构建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在2001年底前,要按照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金税”、行政管理、出口退税等应用软件的升级、开发、整合的需要,在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和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详细设计,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应用系统平台,这个平台既要满足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的要求,还要满足现有税收业务和其他应用系统整合的需要。与此同时,加快文书流转、报表生成、统计查询、分析监控等公共应用功能模块的开发,为推进应用软件的最终统一和过渡时期各应用软件的整合打下基础。

  2.加快税务行政管理应用系统的建设。首先,在优先满足办公自动化应用需要,以确保与全国各部委建设同步的基础上,逐步完成人事等其他行政管理应用约优化升级和建设。其次,加大推行力度。要充分利用4级网络的条件,采取自上而下的“以条为主”的推行方式,在2002年底前,将经过优化和建设的行政管理应用软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逐步实现全国行政管理应用软件的全面整合和统一。

  3.巩固、完善、拓展金税工程,促进税收业务应用系统的完善和统一。一是在2001年底前,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方式完成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升级和对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专用发票发售系统进行拓展,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进行研究设计,使升级和拓展后的金税工程软件都在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上运行,既能满足金税工程需要,又能作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组件。二是要按照“以省为单位,统一推广征管主体软件”的策略,在选择有代表示范作用的部分省、市进行推广的同时,优先考虑在目前尚无全省统一征管软件或仅有低平台征管软件的省份进行推广,既可以尽快解决省内没有税收征管软件的燃眉之急,又可以省为单位覆盖各个单项应用软件,实现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还利于充分利用4级网络,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纵向贯通与共享。三是对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规程、代码体系、接口标准、数据库平台进行开发,并已在全省统一推行的税收征管软件,经总局确认后,也可以继续使用,随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总局将指导有关省市逐步做好数据的转换。四是对于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单项软件,需要升级优化、移植时,必须按照一体化应用框架要求,运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进行优化、完善和建设。五是在对统一征管软件进行全面升级优化时,要按照一体化建设要求,充分考虑与行政应用系统衔接、国税局地税局业务需求等情况,充分利用已构建的一体化应用系统平台和公用组件、以及原有的建设成果进行升级优化和移植。同时,要加快推广的步伐,促进全国税收业务应用软件的统一。

  4.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加快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观高度集中处理信息的目标。在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总局、省局和地市局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搭建,为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提供简化、高效的数据通道,以利于尽快解决在全国统一应用软件不能一步到位,多个应用软件同时运行的情况下,税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难于共享的问题,尽快满足总局、省局对重点信息的需求,同时,也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畅通运行提供通道。

  “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要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综合考虑现有软硬件资源、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2003年前,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等条件,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将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等信息全部集中存储于地市一级、并通过优化整合和建设的一体化应用系统统一处理金税、出口退税、人事、办公自动化和各类报表等信息;二是要利用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平台逐级向省和总局数据中心传递金税、出口退税、重点税源和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与此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集中处理申报、稽查以及重点税源等基本信息的架构,总局数据中心初步搭建起金税、出口退税以及重点税源等重要信息的架构。第二步:2005年前,在完善地市数据中心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质量的同时,省局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所有税务管理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申报、稽查、全省性分析监控等基本业务集中处理的建设;总局数据处理中心完成全国税务管理基。本信息的集中存储,以及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和全国性分析监控等重要信息集中处理的建设。第三步;2010年前,用5年时间,最终完成“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全面实现全国税务管理信息的共享、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应收尽收的建设目标。

5.加快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建设,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要通过税务数据模型和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全面分析税务工作的基本数据元素和运行规律,自下而上逐步搭建面向各级领导进行综合查询及辅助决策的决策支持管理应用系统。与此同时,要在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下,加快总局数据仓库的建设,从统计报表、重点税源、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点税收业务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入手,实现数据整合和共享,尽快地满足总局重点决策分析需要。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设计,完成税收业务、行政管理、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后,将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一套数据标准基础上的一个“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所有操作人员仅需进入一个应用系统就可完成自己所有工作,所有数据仅需录入一次就能实现信息共享,所有工作情况都将通过统一风格的界面进行展示,所有工作实绩的考核都能通过系统自上而下地进行,所有领导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计算机所提供的各方面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七)安全体系一体化建设

  1.统一规划、设计、建立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

  税务系统安全体系建设是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涉及、建设税务系统包括设备、网络、系统软件、数据库、应用系统等层次的安全体系,建立税务系统自主版权的信息安全平台,保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与可靠;建立机遇三层数据结构BSS和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平台的应用层面安全机制,严格控制对各业务、数据和资源的访问权利和访问权限;对于特定的系统、数据、资源的访问,系统应具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严格的审计能力;建立税务系统数字认证中心(CA认证),确保具有安全的身份认证机制,通过证书与应用系统的无缝集成,为网上报税(纳税人)或远程办公(税务人员)提供了身份认证、资格认证、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信息追认等功能;利用时间戳提供完整的时间认定功能,避免在交易中出现由于时间带来的纠纷。

  总局统一制定安全策略、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制定秘钥和保密设备的申请、生成、授予、管理、发放、回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2.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

  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税务信息安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行的各环节如开发、试用、验收和推广阶段上的安全管理,设备网络特别是保密设备和密钥的安全管理等。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及安全考核制度,建立责任和监督机制,实行分权制约,优先授权,进行系统设备、网络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工作记录,详细记载运行情况。

  (八)项目推广的一体化

  在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今天,应用软件采取组件方式进行开发设计,开发一项,推广一项,并以版本化管理方式不断拓展、升级和完善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因此,一体化的项目推广应用将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方式进行。“以条为主”是在坚持一体化的原则下,每个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都要按照“立足于全国推广应用,满足总局到县局自上而下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要求来进行。即在进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基于统一规范的软硬件平台,把文书受理、文书流转、打印服务、通用查询、校验等基本的公用功能建立和完善起来,然后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建设方式,逐个对各业务模块进行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在一项业务开发建设和优化整合完成并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统一推广应用,成熟一个,在全国全面推广一个。

  在坚持“以条为主”方式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同,管理水平不一,人员素质的差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山区发展不平衡,推进税收信息化必将有快有慢的实际,还要采取“条块结合”方式,以满足有条件的地区加快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即在全国统一以“条推”的方式,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税务稽查、人事和办公自动化等主要业务以及重点税源、各类报表等重点信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进程,确保信息顺畅传递,满足总局、省局、市局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全国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还应以“块推”的方式,逐步拓展本地税务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的范围,加快本地区的税收信息化的进程。

  (九)系统运行维护的一体化

  项目推广和运行维护是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原有的面向单机、面向局域网以及相互独立数据不能共享的各个应用系统,将逐步转向面向广域网络、集中处理数据达到数据共享的新的运行模式。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反应迅速、管理手段先进的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体系,以有效地保证系统的高效、稳定、安全的运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1.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网络管理、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管理、存储备份管理,故障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维护工作制度,以加强对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管理;

  2.建立总局、省局、市、县4级维护技术支持体系。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制定,组织省局师资的技术培训,负责应用软件优化、完善和维护,全系统主要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总局建立面向全系统的技术支持中心。省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市局师资的技术培训,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解决和上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省应用软件的优化、完善和维护,负责本省范围内主要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市局主要负责系统维护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的具体实施,简单的软件维护,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一般设备维护的技术支持等。县局主要负责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质量,计算机的日常维护,解决一些计算机操作上出现的问题,如机房管理、并负责将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上交给上一级技术支持中心。

  3.建立适合一体化要求的技术支持流程。统一规范各级支持中心间联系沟通流程,支持正式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浏览器等多种联系方式,畅通总局与基层的问题提交、问题更新、解决方案查询等渠道。

  4.建立相对集中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税务系统应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以及数据分布模式和应用模式,建立总局、省局、市局相对集中、素质较高、知识复合的技术支持维护队伍,对应用系统进行统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按照需求,由上级单位进行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技术支持队伍的工作效率,保证应用系统在运行和维护方面的一体化。

  (十)项目管理一体化

  要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从工作程序上保证一体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严格项目管理程序。所有信息化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必须严格按照一体化原则和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税务系统软件工程管理规范》和《税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办法和规范性制度,以促进系统建设的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确保信息化项目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框架要求。

  2.坚持“以我为主”的方针。一体化的原则、目标和措施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应用软件的统一,关键是要牢牢把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推广维护三个环节。

  为此,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中,要贯彻“以我为主进行设计,以合作方式进行开发,以我为主进行推广维护”的方针,以利于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利益,有效地避免项目各设计开发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倾向,不注重应用软件技术合量,造成软件互不兼容、数据难以共享、推广维护不力的弊端,以确保一体化建设目标和原则的贯彻落实。

  3.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项目申请,并按业务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对业务进行重组和规程优化,提出业务需求,负责项目的推广和应用等;业务综合部门(办公厅和征管司),分别负责对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和协调等;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进行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并就项目开发与管理方式提出意见;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相关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和审计监督。

  4,严格立项管理,杜绝计划外项目建设。今后全系统内所有信息化项目都必须经业务应用部门、业务综合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局领导批准实施。只有经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才能建设和推广,杜绝计划外项目开发和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所有涉及税收业务和行政管理应用等业务需求的变更,由业务应用部门提出,经业务综合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可纳入一体化建设。为了使税收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在应用软件中及时得到落实,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将拟调整的业务需求提前会签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对应用软件进行及时修改,保持应用软件和政策的一致性。

  5.规范、整合在建项目。正开发建设的项目要纳入一体化建设框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确保其符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后,才能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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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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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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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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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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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