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加享优惠,速算有“小方法”
发文时间:2022-02-07
作者:陈玉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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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对既可以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企业来说,如何计算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进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一项重点、难点工作。


  其实,掌握一定的“小方法”,企业就能比较快速地得出结果。


  案例


  甲公司从事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甲公司能否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为多少?应纳税额是多少?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甲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这意味着,像甲公司这样的情形,可以选择同时享受。


  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理看,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享受顺序,要先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甲公司应先选择适用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选择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有时会出现部分所得额既享受了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情形,如本案例中,甲公司就存在部分所得既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又减半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实务中,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剔除重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部分。这个计算过程,即为“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调整”。


  方法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小方法”,快速计算应调整金额。


  以甲公司为例,在具体计算其“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调整”时,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甲公司享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免优惠,应税所得额=300×50%=150(万元)。


  第二步,甲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应税所得额=(400-150)=250(万元),应纳税额=(100×12.5%×20%+150×50%×20%)=17.5(万元),减免税额=(250×25%-17.5)=45(万元)。


  第三步,计算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此时,甲公司25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中,有150万元源自享受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应征税的所得额。这150万元再次参与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叠加享受两种减免优惠的情形,在计算调整时可按照比例分摊法。具体来看,分摊比例=150÷250×100%=60%。那么,甲公司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45×60%=27(万元),应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45-27)=18(万元)。于是,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0×25%-18)=44.5(万元)。


  利用这个小方法,甲公司可以快速计算得出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和应纳税额。


  建议


  上述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方法,只是针对特定的实例,实务中,企业要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于是否选择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在充分理解并尊重税法立法本意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精准考量,用好选择权,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笔者提醒,纳税人还可用好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等工具,参照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进行比较分析,快速得出结果。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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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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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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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