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企[1994]438号 关于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时间:1994-08-24
文号:国经贸企[1994]4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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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齐齐哈尔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黑政函[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齐齐哈尔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眼睛向内、量力而行的精神。为实现试点目标,《方案》从优化资本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企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加快配套改革、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试点措施是积极的,步骤是稳妥的。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齐齐哈尔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齐齐哈尔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6页关于“拨改贷”转为“贷改投”,作为国家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齐齐哈尔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2、第6页关于“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和潜亏挂帐占用的银行贷款,建议国家区别情况给予相应政策,对确属无力偿还的贷款本息,分别采取免、减、停、缓的办法予以处理”问题。对此应进行具体分析。属于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可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处理。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企业历史包袱,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3、第7页关于“建议提高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增强消化呆帐贷款能力,简化呆帐贷款核销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和“经核查认定确属呆帐和无力偿还的部分呆滞贷款由银行予以核销”问题。这两个问题涉及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3)关于使用范围。呆帐准备金目前主要用于核销企业破产后不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核销呆帐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4、第7页关于汇率并轨问题,原则上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5、第8页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和办法处理。

  6、第8页关于执行《两则》的有关问题。应按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3]19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第9页关于对一重、富纺等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冲减的自有资金,应由国家重新注入问题。可提出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8、第9页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提取1~2%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9、第9页关于积极探索对经济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变银行贷款为银行投资参股的新途径问题。按目前规定,不允许银行持股,望遵照执行。

  10、第10页关于请求国家支持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问题。请按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1、第10页关于对无资本金注入的国有企业补投国家资本金问题。可先选择1~2户企业,报具体方案研究解决。

  12、第11页关于破产问题。在选择部分企业实施破产时,应按《破产法》和即将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担保企业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偿还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贷款银行协商解决。

  13、第12页和第15页关于出售产权和发展产权市场问题。请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规定执行。

  14、第13页关于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政策问题。请将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按新税制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5、第14页关于增加技术改造投入5亿元问题。可专题上报国家经贸委,另行研究解决。

  16、第18页关于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比例问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地方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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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