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1-23
文号:国税函[20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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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暂不做改动。

  二、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修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见附件1、附件2)修改如下:

  1.增加第四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2.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出口企业户数”、“免税企业户数”、“减半征收企业户数”、“全额征税企业户数”。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见附件3)修改如下:

  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核定征收户数”、“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B类)均增加“附送资料”栏。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报表报送。

  三、2002年是实施新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二年,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培训、辅导的针对性,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报点,要作为重点进行辅导和说明。要积极引导推广科学先进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纳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高质量完成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摸清税源,规范管理。要结合税务登记、联合年检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全面掌握企业汇算清缴户数,提高汇算清缴率;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纳入管理清册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积极督促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参加汇算清缴。坚决纠正部分企业或地方将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做法。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19号文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资料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效益和纳税情况。要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对本地区亏损企业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将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归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七、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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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