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三: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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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三篇“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操作指南”。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

注:


  关联交易指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详见问答)。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1. 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制订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请(期间,需由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成果承接方或投资人进行成果转化意向商谈,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方式);


  2.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需按照本单位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3.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对于选择协议定价的,单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4. 单位对成果转让/许可交易合同进行审批,审批程序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 单位与成果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建议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具体参见1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办事指南),以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四)基本要求


  1. 产权清晰;


  2. 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3. 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的,应遵循《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相关要求。


  (五)提交材料


  1.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申请材料;


  2. 合作单位简介;


  3.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本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如何定价?定价方式包括哪些?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此外,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公示信息。


  2. 协议定价公示天数?


  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3.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评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  什么是关联交易?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称36号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36号准则还就“关联方”如何构成作了相应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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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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