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双创税惠多 适用政策有讲究
发文时间:2021-10-29
作者:陈艳春 朱紫微 王全新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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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双创周近日落下帷幕。本届双创周以“高质量创新创造高水平创业就业”为主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同步展开。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要推动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实际上,国家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大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还有一些政策鼓励的对象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等,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间接支持。无论是哪种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在适用过程中都应注意细节问题,确保更加准确顺畅地享受优惠。


  创办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应优惠注意扣减限额


  《意见》指出,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大学生如果创办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在适用该政策时,须在限额内严格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进行扣减,也就是说,只有前一顺序的税种扣减完了,才能扣减后一顺序的税种。此外,如果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那么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具体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举例来说,陈先生2021年大学毕业后申领了《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当年10月在北京设立个体工商户甲,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北京市减免限额执行上浮20%的最高标准,为14400元。2021年10月~12月,甲商户实际经营时间为3个月,那么可以减免的限额为14400÷12×3=3600元。假设甲商户按季纳税,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为50万元,原本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0×1%=5000元,而其享受该优惠的减免限额为3600元,可以在增值税中全部扣减,则甲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3600=1400元。


  除了上述优惠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政策规定,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如果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免征增值税;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体工商户外,大学生如果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比如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各地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


  孵化器等纳税人:注意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意见》提出,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


  大学生创新创业不仅可以直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而且可以获得税收的“间接支持”——国家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也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促使其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相关纳税人需要注意,要想享受该政策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优惠,首先需要经过科技、教育部门认定。如果在该政策执行期前已经认定的,可以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在政策执行后认定的,应当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优惠。其次,在适用该政策优惠过程中,相关纳税人需要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此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该政策优惠,不过应当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举例来说,乙科技企业孵化器于2020年1月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那么乙企业应自2020年2月起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增值税优惠。在享受优惠期间,乙企业应分别核算孵化服务与其他业务收入。同时乙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查验。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70%进行抵扣


  《意见》提出,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国家也出台了针对性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其更好地投资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具体适用该政策时,相关纳税人应注意,投资客体需要满足从业人数、学历构成、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设立时间、研发费用支出比例等条件;而投资主体也需要符合投资比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定投资额时,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此外,享受该政策优惠的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举例来说,大学生小杨创办了B科技公司,2018年5月,A创投企业向B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均满足相关条件。2020年,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从2018年5月到2020年5月,投资满2年,因此,A公司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投资B公司2000万元的70%,即1400万元。这样一来,A公司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5000-1400)×25%=900(万元)。


  假设A创投公司和张三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F,双方各出资50%。2018年5月,F企业向初创科技型企业M投资5000万元。2020年,A公司和张三各自从合伙企业F公司分回收益1000万元。那么A公司可抵扣的金额为5000×50%×70%=1750(万元),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750万元,则差额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同理,张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能够以1750万元抵扣其从F企业分回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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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