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1行终791号郭秀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0-11-04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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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辽01行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秀琴,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明湖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阳,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辉,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杨艳丽,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上诉人郭秀娟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行初10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原告郭秀娟向被告经开区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被告经开区税务局针对1993年-2009年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份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要求被告在管辖范围内予以征缴,并向被告经开区税务局提交了由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出具的《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被告受理后,将《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进行了系统录入,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但未向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于2019年7月16日向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案外人广汽日野公司限于2019年7月30日前缴纳。2019年7月31日向案外人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企业10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可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19年8月2日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向被告经开区税务局提出关于对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陈述和申辩意见。2019年8月12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被告经开区税务局出具《关于撤销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郭秀娟的<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的函》,决定撤销该核定,并希望被告经开区税务局撤销《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的收缴程序。之后被告在其系统中予以撤销。原告郭秀娟认为被告经开区税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强制划拨养老保险费,造成不能办理退休,到院来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七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据此,被告经开区税务局具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法定职权。


本案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在确定被告具备法定职责后,首先要明确原告申请被告履行责任内容。本案中原告主张申请已向被告提交,但未留存,不能向本院提供申请材料,现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该份材料,但认可接收到申请,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证据18“诉求问题回复单”内容,并针对原告在庭审中原告明确具体的履行申请内容进行审理,即两项:1、申请被告经开区税务局针对1993年-2009年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份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征缴。


关于被告履行职责方面。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社保费欠费票据填开处理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凡是申请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单位(个人),首先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补缴欠费核定,由社保经办部门填制《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企业(个人)凭《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再到地税部门申报补缴欠费”。故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本区域内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流程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出具核定表,再到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欠费。对此针对原告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表,被告已向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因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被告经开区税务局出具《关于撤销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郭秀娟的<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的函,函中明确决定撤销该核定,故被告存在合法阻却事由,无法就核定表核定内容履行征收职责。


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未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之情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即条例对征缴社会保险费存在违法情形,赋予了多个行政主体进行调查权利。原告现要求被告税务机关履行社会保险征缴,即是认为税务机关有调查核实权利,并依据调查结果有权进行有效征缴,已达到办理退休之目的。人民法院审理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是审查被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法律职责。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故税务机关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接收举报,并进行核实、调查权利。本案中被告再对“核定表”无法履行后,未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存在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对经核查,存在企业未缴、欠缴问题,依法采取法定方式催缴,直至企业履行,如操作上必须由社保中心出具核定表,可发函协助办理。对不存在未缴、欠缴问题,应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针对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院已将原告起诉状依法向被告送达,并于2020年4月24日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20年4月29日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就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之主张,尚需被告调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60日内针对原告郭秀娟主张1993年至2009年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份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郭秀娟上诉称,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保险费年限就是原审判决中论述的两个时间段,将2009年到2014年的保费征缴回来,对1993年2009年单位缴纳保费情况进行调查。


上诉人经开区税务局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需对郭秀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错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征缴职责,不存在未全部履责情形。上诉人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欠缴单位有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的征缴职权。对于应缴未缴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诉人没有核定保险费的职权,只有征缴职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郭秀娟要求经开税务局对2009年到2014年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征缴的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社保费欠费票据填开处理方法的通知”,文件规定“凡是申请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单位(个人),首先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补缴欠费核定,由社保经办部门填制《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企业(个人)凭《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再到地税部门申报补缴欠费”。故上诉人经开税务局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方能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职责。本案中,因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经开区税务局出具《关于撤销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郭秀娟的<辽宁省从业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的函》,函中明确决定撤销该核定表,故上诉人经开税务局无法就核定表核定内容履行征收职责。原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郭秀娟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经开税务局提出不存在未全部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第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本案中,上诉人郭秀娟在投诉期间表述投诉的问题是养老保险补交问题,单位欠缴的需要税务局区单位强制执行。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诉求包括要求经开税务局对1993年至2009年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未给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征缴。故原审判决将该项诉求列为本案审查的问题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接收举报,并进行核实、调查权利。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经开税务局亦陈述在2019年后税务机关有权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调查、核实。故在案涉“核定表”被撤销,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存在1993年至2009年期间未给上诉人郭秀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不清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上诉人经开税务局对上诉人郭秀娟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郭秀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国华


审判员  董 楠


审判员  董凤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立达


书记员刘思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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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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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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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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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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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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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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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a4a4e2a609e52b83c2e235d1353e90b9_2bd7eee3f1b68e47a6d6b9db6cb8a7a1.png

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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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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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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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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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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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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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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