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1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7-14
文号:财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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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6〕10号      2026-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从宣传培训、配套制度、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确保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宣传培训

  财政部将通过发布系列解读文章、举办专题培训、曝光典型案例、推出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宣传培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会计师事务所和各有关方面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将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列入财政普法教育、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相关会计人员培训课程等的重点内容,推动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准绳;加强与教育、新闻、高校、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与举办注册会计师行业胜任能力青年挑战赛等工作相结合,推动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知识进单位、进校园、进基层,营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地区贯彻执行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普法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加快修改完善配套制度

  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坚持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明确国家支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导向,树立注册会计师诚信、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制度、加强重点业务领域准入管理、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从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细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加大处罚力度。为贯彻落实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正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研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的衔接协调、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制度规范,确保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落实到位。

  各地区要根据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区涉及法律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工作,各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抓紧做好本地区自律监督文件等的清理工作。条款内容违反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要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与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理顺制度关系,确保与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紧密衔接。

  四、切实加强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各项规定,把法治原则贯穿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和加强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面领导,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力量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力量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部门间、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协作,注重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交查处效率,强化监管合力;加强对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和报送,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加强行业发展统筹谋划,以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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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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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