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5]4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2-25
文号:财办库[2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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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5]41号       2025-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兵团财政局: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在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非税收入收缴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反映的有关情况看,部分地方仍存在非税收入收缴不规范、组织非税收入不合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坚决杜绝巧立名目虚增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在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的同时,严禁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不得将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征收入库,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先补后缴非税收入。对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严禁通过“自卖自买”国有资源资产等方式虚增非税收入。

  二、全面提升收缴电子化管理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推动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构建覆盖省、市、县等各级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覆盖的改革目标。要将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均纳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两码一渠道”业务规范,通过统一的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和缴款渠道,实施非税收入收缴。要落实好以票控收,按照《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要求,切实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全面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掌握每笔非税收入的缴库明细信息。

  三、加快推动系统互联互通

  要推动执收单位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在明确系统接口规范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与执收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同步开具缴款通知书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从掌握“实缴”向既掌握“应缴”又掌握“实缴”转变。要做好财税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税收入)的通知》(财库〔2021〕11号)要求,及时获取税务部门征缴非税收入的明细信息。要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办〔2023〕12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财办〔2023〕17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贯通,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财政部自动推送完整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生产数据,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实现各级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上下贯通。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入库管理

  对未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另有规定的,不得就地缴库,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收缴,严格按规定时间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不得通过退库、跨年缴库等方式调节非税收入。要及时核查明细信息不详的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对非税收入资金进行确认并收缴入库,年末非税收入资金应作为当年预算收入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全部缴入国库。要加强分成非税收入的缴库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按级次收缴入库,不得随意延压。要加强对集中汇缴非税收入的管理,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进展,推动具备条件的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

  五、切实强化财经纪律约束

  要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到位,不断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分解落实,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日常督导,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和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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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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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