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5]4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2-25
文号:财办库[2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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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5]41号       2025-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兵团财政局: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在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非税收入收缴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反映的有关情况看,部分地方仍存在非税收入收缴不规范、组织非税收入不合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坚决杜绝巧立名目虚增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在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的同时,严禁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不得将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征收入库,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先补后缴非税收入。对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严禁通过“自卖自买”国有资源资产等方式虚增非税收入。

  二、全面提升收缴电子化管理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推动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构建覆盖省、市、县等各级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体系,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覆盖的改革目标。要将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均纳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要求,严格遵循全国统一的“两码一渠道”业务规范,通过统一的非税收入执收项目识别码、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和缴款渠道,实施非税收入收缴。要落实好以票控收,按照《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要求,切实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全面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掌握每笔非税收入的缴库明细信息。

  三、加快推动系统互联互通

  要推动执收单位优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在明确系统接口规范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与执收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同步开具缴款通知书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从掌握“实缴”向既掌握“应缴”又掌握“实缴”转变。要做好财税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税收入)的通知》(财库〔2021〕11号)要求,及时获取税务部门征缴非税收入的明细信息。要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办〔2023〕12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财办〔2023〕17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贯通,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财政部自动推送完整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生产数据,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实现各级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上下贯通。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入库管理

  对未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另有规定的,不得就地缴库,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收缴,严格按规定时间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不得通过退库、跨年缴库等方式调节非税收入。要及时核查明细信息不详的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对非税收入资金进行确认并收缴入库,年末非税收入资金应作为当年预算收入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全部缴入国库。要加强分成非税收入的缴库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统一的渠道解缴,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按级次收缴入库,不得随意延压。要加强对集中汇缴非税收入的管理,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进展,推动具备条件的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

  五、切实强化财经纪律约束

  要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到位,不断提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依规组织非税收入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分解落实,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强化日常督导,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和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报告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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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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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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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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