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数科基〔2026〕25号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3
文号:国数科基〔20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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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数科基〔2026〕25号        2026-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国 家 数 据 局

  2026年6月3日

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经过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可直接用于开发和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能有效提升模型性能的行业数据的集合,包含行业通识和行业专识数据集。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是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实现产业落地的基础性、关键性资源。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纲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广与“人工智能+”同频共振、互促共进,强化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工智能+”行动,主动顺应人工智能发展范式跃迁,按照“需求牵引、急用先行、应用验证、安全保障”原则,聚焦国民经济发展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供给、流通、应用等关键环节,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个专项行动,形成“场景牵引数据、数据驱动模型、模型赋能应用、应用创造价值”的“数据飞轮”,加快构建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协同演进的共生生态。

  到2028年底,建成一批覆盖重点领域、经过应用验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打造一批数据驱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典型应用场景,培育一批具备领先优势的创新型数据企业和专业人才,形成一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工具和标准。数据从供给到价值释放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数据产业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持续催生智能经济新增长点。

  二、实施强基扩容行动

  顺应人工智能加速向行业渗透,从对话向多模态生成、决策执行、具身智能、物理交互等范式跃迁的趋势,拓宽数据供给渠道,丰富数据供给类型,加快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提供充足“燃料”。

  (一)聚焦行业领域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聚焦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绿色低碳、公共安全、城市治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智能驾驶、智慧海洋、生物制造等创新领域,加快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二)夯实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基础路径。梳理行业数据资源底数和应用场景,建立数据资源清单和数据集需求清单。以应用为牵引,持续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驱动型示范场景。强化链主单位牵引带动作用,支持链主单位以联合体等形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共建和资源整合,持续扩大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供给规模,鼓励链主单位面向行业开放数据集并提供数据服务,赋能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大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力度,推动公共数据与行业数据融合利用,建设一批高质量数据集。

  (三)面向人工智能应用需求丰富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形态。持续推进文本、代码、图像、音频、视频、点云、时序数据、科学数据等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赋能人工智能预训练、指令微调、强化学习、测评等各阶段。加强知识库、知识图谱、本体等数据集建设,加快复杂任务规划、长程推理、人机交互、决策执行等数据集建设,赋能智能体等新型智能应用形态。加快重点场景物理交互、环境感知、运动控制等真机交互数据集建设,积极应用仿真模拟与合成技术扩大数据供给,赋能具身智能发展。积极面向世界模型等前沿方向,推进数据集建设。

  (四)强化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有机联动。鼓励依托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充分运用隐私保护计算、可信数据空间等能力,开展数据集安全存储、可信流通、高效应用,推动数据集从分散持有向集约化、标准化供给转变。鼓励探索建设支撑大规模、多模态数据集的数据基础设施存力中心。

  三、实施标注攻坚行动

  数据标注是将知识和经验注入到训练数据的过程,是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引导数据标注从“以人为主”向“人机协同、专家深度参与”的多层次标注模式转变,推动数据标注向专业化、智能化跃升。

  (五)推动数据标注转型升级。加强数据标注领域科技创新,强化自动化工具和平台的研发与应用,发展“模型预标注+人工校准”“人工标注+模型检验”“模型预标注+模型检验”等智能化标注服务,全面提升数据标注水平。发展专家型数据标注服务,建立行业专家认证机制,推动专家深度参与指令微调、强化学习等阶段所需的专业知识标注,生产领域知识、逻辑推理等高质量数据集,提高数据集的知识密度与专业价值。

  (六)持续推动数据标注先行先试。指导首批七个承担数据标注先行先试任务的城市,持续做强做深数据标注产业。面向创新能力强、发展基础好、产业特色优的地区,梯次布局一批数据标注创新试验区。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试验区建设,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协同,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培育一批数据标注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壮大数据标注产业。

  (七)扩大数据标注人才供给。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数据标注相关课程,依托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等方式,培育具备专业知识的数据标注人才。鼓励开展数据标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强化继续教育与在职培训,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完善分层分类人才评价体系,建设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专业标注人才队伍。鼓励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参与标注工作,通过灵活就业、项目协作、多元岗位供给等方式,扩展就业渠道。

  四、实施提质增效行动

  推动构建符合结构完整性、内容多样性、标注准确性、模型适配性等质量标准、满足人工智能就绪(AI-Ready)的高质量数据集,降低训练推理成本,有效提升模型性能。

  (八)提升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质效。加强数据清洗、增强、标注、对齐、质检等关键技术攻关和全过程自动化工具研发应用,支撑高效率、高标准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针对行业特定应用场景,鼓励运用数据智能过滤与配比等技术,构建更精、更强的高知识密度数据集,降低训练推理成本。发挥数据合成在数据集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模型、仿真系统等生成的数据,解决稀缺场景数据集构造难、真实场景数据采集成本高等问题。

  (九)推动高质量数据集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落地。加快推进高质量数据集格式、类型、标注、质量测评等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应用验证和贯标,健全高质量数据集标准体系。鼓励各行业、各地方与国家标准联动,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标准研制。加强在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引用相关标准,引导产业执行高水平标准,用好检验检测等手段推动标准实施,促进高质量数据集规范化建设。

  (十)强化高质量数据集质量测评和结果互认。持续完善“数据质量验证+模型应用反馈”的测评方法,加快建设覆盖多行业、多场景、多模态的测评数据集,有效评估高质量数据集应用效果。发起高质量数据集测评联合行动倡议,推动相关单位按照标准,采用统一测评方案和工具开展测评和封装工作,实现“一次测评、全国互认”。

  五、实施应用赋能行动

  坚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实际应用深度融合,以模引数、用数赋模,促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数据要素×”“人工智能+”同频共振,全面赋能产业数智化转型。

  (十一)打造“数据飞轮”应用闭环。以模型应用牵引数据供给、以数据赋能模型迭代,推动形成“场景—数据—模型”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发挥“人工智能+”场景牵引作用,推动数据供给和场景的精准匹配,以用促建,以实际需求吸引更多数据资源汇聚,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有效供给和持续优化。结合“数据要素×”行动,深化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以建促用,充分利用模型应用产生的动态交互数据等,驱动行业模型能力持续提升。

  (十二)打造行业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着力打造集“数据集生产加工和流通利用、支撑模型训练应用”于一体的数据赋能工场,打造一批行业标杆,加速人工智能应用落地。打造一批数据赋能智能体解决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推动高质量数据集规模化应用。

  (十三)繁荣数据集协同发展生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分行业分领域有序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搭建“政产学研用金”多方交流平台,形成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破解“数据孤岛”“数据烟囱”。常态化举办供需对接活动,提升供需匹配效率,促进实质性合作落地。组织遴选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典型案例,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举办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创新赛事活动,以赛促建、以赛促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数据集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机制,推动跨境流动规则互认,鼓励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主体积极参与全球数据生态建设。

  六、实施管理服务行动

  加强数据集管理,完善数据伦理和治理机制,推动落实数据权益相关制度,推进数据集建设体系更加规范有序。

  (十四)构建数据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加强覆盖数据采集、清洗、加工、标注、质检、测评、迭代、审计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集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强化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确保数据可管、可控、可追溯。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国家数据集管理服务系统,实现数据集目录、供需等信息互联互通。支持各地方、行业依托国家系统设置专区,支持已有系统与国家系统对接。

  (十五)探索面向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相关制度。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研究合成数据等新情况新问题。兼顾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需求,完善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规则,推动版权作品数据等有序用于模型训练,完善数据授权使用机制和收益分配规则,打造权责清晰、合规包容的制度环境。

  (十六)坚持伦理先行与公平普惠。研究探索高质量数据集伦理道德规范,坚持有益社会的价值导向,严禁非法收集或使用敏感数据。防范数据集建设全流程产生数据偏见与歧视,充分考虑社会各界多元需求,最大限度确保数据集建设成果惠及全民。

  七、实施价值释放行动

  发挥数据集的应用价值,以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赋能人工智能发展。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据集商业化、资产化,培育为数据付费的市场共识,探索以词元(Token)为基础的价值体系。

  (十七)发挥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的应用价值。建立数据集和模型需求对接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模型精准适配,提高模型质量和效率,深度赋能行业发展。推动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跨行业、跨领域、跨场景融合利用,鼓励“以数换数”“数模互换”“数据托管”“数算一体”等多种应用模式。积极参与开源社区建设,鼓励中介机构、公益机构将基础性、公益性数据集作为公共产品向社会公开,激发用数活力。

  (十八)创新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商业模式。完善数据集长效运营机制,鼓励数据集在数据交易所(中心)等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挂牌交易,发展“订阅模式”“商场模式”“定制模式”等多元服务形态,推动商业模式从基础数据包销售向API调用、模型化解决方案及全栈服务梯次跃升。探索词元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价值体系。

  (十九)探索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资产化创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率先探索开展数据集资产盘点、登记、评估等试点工作,为数据资产化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探索数据集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资产证券化、数据信托、数据保险等多元资产化创新模式,拓宽数据价值转化渠道。

  (二十)培育为高质量数据付费的市场共识。建立健全市场化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数据供给、加工、流通、应用等各环节主体均能获得市场化价值回报,共享数据红利。鼓励数据需求方通过购买、合作等形式加大投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模型企业等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数据采买纳入预算编制,率先开展数据采购实践,带动形成数据有偿使用市场共识,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数据市场生态。

  八、保障措施

  国家数据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应用,构建“部门协同、领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组织实施力度,避免一哄而上,防止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用于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各类主体以应用为牵引,积极开展和参与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耐心资本、产业基金等,加大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投资力度,鼓励地方设立专项资金,探索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创新探索。持续跟踪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工作,完善监测指标,评估建设和应用成效,阶段性总结经验。强化安全保障,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全流程安全治理机制,防范数据投毒与污染、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守牢数据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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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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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