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405042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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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4050429号提案的答复

杨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真研究了您的提案,您提出的推行柔性执法、明确特殊事项税收处理规则、深化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等建议对于推动青岛税务完善征管措施、规范执法服务、深化部门协同等具有积极作用。我局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明确特殊事项税收处理规则,提升确定性

  各税种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减免条件等内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作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局着力强化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丰富优化政策宣辅形式,通过发布政策解读、口径指引、图解税收、热点问答等形式明确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通过编发政策汇编、政策手册等形式,强化对作价入股、政府收储补偿等重点、难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便利我市纳税人缴费人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今年4月,我局印发了《青岛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税收政策服务水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聚焦重点、难点、热点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做好政策梳理和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

  二、关于深化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构建一体化服务监管体系

  我局积极推进与法院、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联合发文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改革,陆续推出企业用地税费申报“一件事”、法拍不动产缴税登记“一件事”等改革事项,不断提升税费服务质效。深挖税收大数据“金山银库”,利用共享数据加强税源监控和风险分析,不断提升税收监管水平。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税费征管质效。

  三、关于优化滞纳金管理机制,推行柔性执法

  我局深化运用柔性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适用“首违不罚”。

  关于“优化滞纳金管理机制”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已作明确规定,我局无权对其进行调整。

  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有序推进与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优化税收执法方式,积极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等关于优化税收滞纳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税务总局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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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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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