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规发[2026]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5-28
文号:洪府规发[202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5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规发[2026]3号       2026-05-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适应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助力健康南昌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主要目标是:到2028年,全市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统筹城乡

  (一)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在省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按规定在南昌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实施动态调整。根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定点机构、统一信息系统,按照上级部署逐步推进省级统筹。

  3.分步实施。2026年底前先从保障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员起步,2027年起探索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

  1.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筹资分担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此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探索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可探索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上级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起步,自第2年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上级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二)保障标准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服务方式。提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3.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别支付。

  (1)单位职工。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

  (2)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4)未就业人员。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5%。

  (5)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4.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支付限额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基金支付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四)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按上级文件执行。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

  (五)不予支付范围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六)相关政策衔接

  按照上级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和鼓励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四、管理服务

  (一)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评估费用个人和基金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四)基金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或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和待遇政策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加强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对长期护理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照上级部署做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落实好异地参保、异地待遇享受的有关政策。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七)委托服务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相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据协议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长期护理保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其对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工作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同

  医保、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税务、地方金融管理、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落实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缴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护理机构的服务行为;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协作机制。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推动医养结合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效衔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中的作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和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专项能力考核;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含补充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及保费代扣代缴工作。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管理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认定的数据共享,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本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