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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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进行修订,形成《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ilv@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

2026年6月5日

  税 屋附件:

  1.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存、贷款利率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存贷款利率确定与计结息规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

  第四条 个人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销户时,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 二)个人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个人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三)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个人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五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单位活期存款(含协定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 二)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仍按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计息;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三)协议存款等其他单位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六条 通知存款按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约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的,从存入日起计算存期; 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按销户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支取日金融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

  ( 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部分;

  (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

  ( 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的部分;

  ( 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第七条 大额存单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存款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原存款存入日所定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下,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半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短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 中长期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利率、计息方式等再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贴现利率由持票人和贴现人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贴现按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可再行调整。

  第十五条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从逾期或违反合同有关约定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的贷款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等再行调整。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有其他按合同约定需处罚息情形,应按照其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各类渠道营销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罚息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

  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成本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

  第十八条 利率换算公式为:

  ( 一)单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 日利率× 365( 闰年为 366),年利率=月利率×12。

  ( 二)复利年化表示下,年利率=(1+日利率)^365( 闰年为 366)-1,年利率=( 1+月利率)^12-1。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利息。

  ( 一)单利情况下,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 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 二)单利情况下,可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 日利率。

  ( 三)复利情况下,按以下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利息=本金×(1+年利率)^年数-本金。年数可不为整数,如一个月对应的年数为 1/12,一天对应的年数为 1/365( 闰年为 1/366),以此类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利率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管;

  ( 二)依法处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 三)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

  ( 四)其他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的执行和监管;

  ( 二)依法处理辖区内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关纠纷或违规行为,对辖区内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

  ( 三)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存、贷款市场等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需要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 二)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 三)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存、贷款利率有关数据、信息、工作报告等资料;

  ( 四)在营业场所及官方渠道挂牌公告存款利率;

  ( 五)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自律约定、存贷挂钩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 六)发放贷款时,利率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存、贷款利率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计息和结息规则同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计息和结息规则,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贷款业务的,由其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X月X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关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以下简称《利率规定》)修订形成新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等若干规范性文件,对《利率规定》中涉及的存贷款计、结息等规则进行了调整。制定于26年前的《利率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更好反映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利率规定》制定、颁布于利率管制时期,许多内容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管制色彩,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应对《利率规定》中涉及利率行政管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存贷款利率管理体系。当前,各类存贷款的利率管理要求和计结息规则分散于《利率规定》《关于执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存贷款的计结息规则、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责等事项,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聚焦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一是以存贷款利率管理为切口对《利率规定》进行修订,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二是围绕《规定》修订方向,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能够确定的非存贷款利率类型,如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三是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应履行的非存贷款利率管理职责,如中国人民银行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等职责。

  (二)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有关存贷款利率方面的职责。一是目前存贷款利率行政管制已全面放开,存贷款利率已调整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二是强化行业自律协调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新增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的职责,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职责。

  (三)整合其他规章或文件中各类型存贷款计结息规则。一是把《关于执行

  (四)对市场反映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修订。一是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对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罚息规则予以修订,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的计结息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新增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明确高息揽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利率自律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等。二是对存在较多纠纷的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予以修订,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日利率=年利率÷360的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年利率=日利率×365(闰年为366),推动金融机构统一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对复利情况下利率换算及计息公式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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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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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