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5-15
文号: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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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2026-5-18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缴费,待当年全省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符合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至300%之间的,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缴费金额。

  (三)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同时,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14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式的变化,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逐年增加,部分平台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始报销养老保险费。但长期以来,我省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未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造成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报销的问题。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有效打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堵点”,切实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且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明确了缴纳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是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限之间(即: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的66%至300%之间),自主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也可暂缓缴费,待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以2026年为例,在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之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2025年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8816元/月×60%×110%=5819元/月)至全省缴费基数上限(8816元/月×300%=26448元/月)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

  二是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符合当年规定的,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缴费金额。

  以2026年为例,至2026年5月15日,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尚未公布,某灵活就业人员按《通知》规定,将2026年1-5月的养老保险费已按5819元/月的基数进行了缴纳。假定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为9000元/月,则已选择的5819元/月的缴费档次符合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9000元/月×60%=5400元/月,上限:9000元/月×300%=27000元/月)规定,该灵活就业人员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当年实际缴费指数。假定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为10000元/月,则已选择的5819元/月的缴费档次低于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下限(下限:10000元/月×60%=6000元/月)规定,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征缴部门确定的2026年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的缴费金额,即:补缴差额=(6000元/月-5819元/月)×20%×已缴月数。

  三是明确了病残津贴相关政策。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以2026年为例,《通知》施行日期至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日期之间,某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时,要先按《通知》规定自主缴费,确定2026年的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领病残津贴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2026年1月至病残津贴申领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同时,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利。为确保政策落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已打通了线上线下缴费渠道,6月15日政策正式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

  1.电子税务局APP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切换省份至青海(或定位当前省份:青海省)——选择“首页”——点击“点击进入社保费”——点击“社保缴费办理”——选择“办理对象”(本人或他人)——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点击“下一步”——选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费款所属期”(核对费款所属期起止、缴费金额等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

  2.微信缴费:进入微信——点击“我”——点击“服务”——点击“城市服务”——选择“微信城市服务”(核对缴费所属城市)——点击“社保”——点击“社保缴费”——选中“灵活养老本年自主”(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选择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核对人员信息)——点击“下一步”(核对缴费金额、缴费项目、人员信息、费款所属期等信息)——点击“去支付”(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支付”。

  (二)线下缴费渠道

  参保人员可选择省内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出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提供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缴费基数、缴费年月起止等信息)——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三)其他便捷服务。未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12333APP、青海人社通APP、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完成参保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灵活就业人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热线12333或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拨打税务部门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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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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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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