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5-15
文号: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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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6]23号     2026-5-18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缴费,待当年全省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符合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至300%之间的,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缴费金额。

  (三)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同时,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14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式的变化,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逐年增加,部分平台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始报销养老保险费。但长期以来,我省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未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造成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报销的问题。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有效打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堵点”,切实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在借鉴外省做法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且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明确了缴纳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是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限之间(即: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的66%至300%之间),自主确定个人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也可暂缓缴费,待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以2026年为例,在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之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2025年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8816元/月×60%×110%=5819元/月)至全省缴费基数上限(8816元/月×300%=26448元/月)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缴费。

  二是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后,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符合当年规定的,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灵活就业人员已缴各月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缴费基数60%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缴费金额。

  以2026年为例,至2026年5月15日,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尚未公布,某灵活就业人员按《通知》规定,将2026年1-5月的养老保险费已按5819元/月的基数进行了缴纳。假定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为9000元/月,则已选择的5819元/月的缴费档次符合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9000元/月×60%=5400元/月,上限:9000元/月×300%=27000元/月)规定,该灵活就业人员无需补差,也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当年实际缴费指数。假定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为10000元/月,则已选择的5819元/月的缴费档次低于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下限(下限:10000元/月×60%=6000元/月)规定,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征缴部门确定的2026年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全省缴费基数60%对应的缴费金额,即:补缴差额=(6000元/月-5819元/月)×20%×已缴月数。

  三是明确了病残津贴相关政策。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以2026年为例,《通知》施行日期至2026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日期之间,某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时,要先按《通知》规定自主缴费,确定2026年的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领病残津贴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2026年1月至病残津贴申领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工作,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同时,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提供便利。为确保政策落地,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已打通了线上线下缴费渠道,6月15日政策正式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

  1.电子税务局APP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切换省份至青海(或定位当前省份:青海省)——选择“首页”——点击“点击进入社保费”——点击“社保缴费办理”——选择“办理对象”(本人或他人)——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点击“下一步”——选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基数”档次——选择“费款所属期”(核对费款所属期起止、缴费金额等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

  2.微信缴费:进入微信——点击“我”——点击“服务”——点击“城市服务”——选择“微信城市服务”(核对缴费所属城市)——点击“社保”——点击“社保缴费”——选中“灵活养老本年自主”(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选择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核对人员信息)——点击“下一步”(核对缴费金额、缴费项目、人员信息、费款所属期等信息)——点击“去支付”(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支付”。

  (二)线下缴费渠道

  参保人员可选择省内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出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提供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缴费基数、缴费年月起止等信息)——确认缴费信息——缴费。

  (三)其他便捷服务。未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12333APP、青海人社通APP、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完成参保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灵活就业人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热线12333或咨询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拨打税务部门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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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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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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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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