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提[2026]25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6-5-15
文号:沪市监提[2026]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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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85号提案的答复

沪市监提[2026]258号     2026-5-15

封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平台综合治理,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市药监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积极优化监管服务举措,持续加强网络市场突出问题治理,着力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各类经营者合法权益。

  一、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化妆品领域监管执法

  市药监局坚持以“监管、风险、共治”三维联动为核心,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动态监测机制。一是积极构建科学高效的药械化网络监管体系。制定发布《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行动计划(2025—2027年)》,系统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建设,针对平台属性、规模以及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按照重点平台现场检查、其他平台远程检查方式对全市18家涉化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全覆盖检查,督促整改问题项30条。二是充分运用智慧手段赋能化妆品网络监管。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涉网流通监管系统”,探索构建智能监测、无感监管、风险处置的智慧化平台。聚焦化妆品类产品资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等重点问题开展网络监测,全年调查处置涉网违法违规线索259条,下架产品链接259个,关闭店铺25家,移送外省市案件线索10件。三是加强化妆品违法线索闭环处置。自2022年起每年开展国家化妆品网络抽样,共计3380批,不合格产品均已完成核查处置。对国家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平台下发的406条线索进行核查处置,下架259个产品链接,关闭25家店铺,移送外省市案件线索10件。

  二、加强算法、规则治理,优化网络市场环境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聚焦平台规则及算法不透明、不规范等重点,加强治理规范。一是加强平台规则协议治理。我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平台规则、平台收费中存在的“仅退款”“自动跟价”“过度补贴”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梳理投诉举报、网络监测、舆情反映等渠道信息排查重点线索,组织指导平台企业对照问题清单整改49项风险问题,主动修改各类不合理、不规范规则条款。二是开展算法综合治理。市委网信办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清朗浦江·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推出《上海属地网络平台算法治理合规指引(试行)》,督促指导企业算法向上向善。落实中央网信办牵头制定的《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推进部署会,让算法更好服务于社会民生。三是加强价格制度供给。我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出台《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推动总局对低价倾销等条款进行完善,丰富平台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监管手段。

  三、畅通多元救济与纠纷化解渠道,优化网络市场环境

  我局与市委网信办通过优化纠纷解决渠道、加强黑公关治理,进一步优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消费者、平台内商户合法权益保护。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我局持续深化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大量网络消费纠纷在线快速和解。积极发挥联合人民调解作用,有效分流处理各类投诉。依托联网单位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二是搭建政企沟通渠道。我局召集市联合利华、雅诗兰黛等21家外资企业以及本市4家平台企业召开外资企业对接圆桌会,为平台、商家搭建与政府面对面沟通的桥梁,推动平台、商家协同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商业诋毁等发展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三是加强涉企谣言治理。市委网信办自2023年起部署开展“清朗浦江”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自媒体”编造涉企谣言,以所谓舆论监督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根据美妆企业缙嘉科技的举报线索,协调对一批歪曲事实、抹黑企业的“自媒体”予以禁言;指导宝山区委网信办协助企业开展投诉举报,处置一批涉“相宜本草违规添加有毒原料”不实信息。

  您提出一系列建议具有建设性,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充分采纳。下一步,各部门将依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压实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市药监局将持续对本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督促本市平台落实产品资质审核义务,压实平台企业“守门人”责任。我局将开展平台入驻商家核验义务专项行动,聚焦餐饮、食品等重点领域,纠治平台未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信息公示、违法违规商家处置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市药监局将聚焦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品种,持续开展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强网络平台价格行为常态化监管,聚焦平台促销、补贴行为,重点整治平台利用规则、技术手段违规干预、限制商家自主定价行为。三是持续推进网络纠纷化解。继续推广线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和“一键和解”等快速受理调解通道,引导平台经营者建立合规体系。此外,市委网信办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平台治理,积极营造更加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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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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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