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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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2026-3-3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的“行政审批局”均修改为“政务服务部门”。

  2.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浦东新区探索符合相关规模要求、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对《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删除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市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降碳相关平台,并加强平台间信息共享,完善节能降碳统计、政策、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降碳指导和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燃气供应企业、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电力、燃气、热力设施接入信息以及用量情况。”

  5.其他修改:

  (1)将条例中的“节能目标”统一修改为“节能降碳目标”,“节能措施”统一修改为“节能降碳措施”。

  (2)将第四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六条中的“节能和环境保护”修改为“节能降碳和环境保护”。

  (4)将第十七条中的“节能考核”修改为“节能降碳考核”。

  (5)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指标体系”。

  (6)将条例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质量技监”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规划资源”,“文化”、“旅游”统一修改为“文化旅游”,“卫生”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统一修改为“房屋管理”。

  (7)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8)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第四十一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

  三、对《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通过学分银行等方式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各类学校、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将学习成果存入学分银行。学分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标准,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户,并逐步建立终身学习激励制度。”

  2.删去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终身教育相关培训机构的设立、日常运行、变更与终止等加强管理,健全常态化检查和收费监管制度,维护受培训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其他修改:

  将条例中的“工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文广影视”统一修改为“文化旅游”,“电视大学”统一修改为“开放大学”,“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部门”,“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农业”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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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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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