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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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八十三号      2026-3-3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的“行政审批局”均修改为“政务服务部门”。

  2.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浦东新区探索符合相关规模要求、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对《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删除第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市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降碳相关平台,并加强平台间信息共享,完善节能降碳统计、政策、标准等专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降碳指导和服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燃气供应企业、热力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电力、燃气、热力设施接入信息以及用量情况。”

  5.其他修改:

  (1)将条例中的“节能目标”统一修改为“节能降碳目标”,“节能措施”统一修改为“节能降碳措施”。

  (2)将第四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六条中的“节能和环境保护”修改为“节能降碳和环境保护”。

  (4)将第十七条中的“节能考核”修改为“节能降碳考核”。

  (5)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指标体系”。

  (6)将条例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质量技监”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规划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规划资源”,“文化”、“旅游”统一修改为“文化旅游”,“卫生”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统一修改为“房屋管理”。

  (7)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8)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交通”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第四十一条“建设交通”修改为“交通”。

  三、对《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通过学分银行等方式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各类学校、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将学习成果存入学分银行。学分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标准,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户,并逐步建立终身学习激励制度。”

  2.删去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终身教育相关培训机构的设立、日常运行、变更与终止等加强管理,健全常态化检查和收费监管制度,维护受培训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其他修改:

  将条例中的“工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文广影视”统一修改为“文化旅游”,“电视大学”统一修改为“开放大学”,“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部门”,“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农业”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

  此外,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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