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21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中心、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持子女购房。

  二、办理条件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其子女于202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或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三、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经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缴存人子女购房的,应优先提取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子女家庭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缴存人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申请材料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按以下材料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

  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提取资金转至开发商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

  购二手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办理渠道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或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

  缴存人办理业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核实,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支持我省缴存人子女解决刚性住房需求,助力海南自贸港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内容,对缴存人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渠道、信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明确办理对象

  《通知》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子女在海南省内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为子女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唯一住房的认定为首套,家庭名下住房以申请提取时不动产和住建部门共享的数据为准。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二)明确办理条件

  《通知》明确,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自政策印发之日起,其子女在我省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可申请办理。

  (三)规范办理方式与额度

  《通知》明确,申请人已经通过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提取资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款的(仅限于购新建商品房),可按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通知》规定,提取时应优先使用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父母家庭及其子女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例如:A购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A及其配偶账户余额合计10万元,A的父母账户余额合计40万元,则A的父母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为便于职工办理业务,A及其父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取顺序,但父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减去A及其配偶的账户余额。

  (四)申请材料

  《通知》规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子女购房,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提取资金直接支付给开发商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公证书等);购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五)规定办理渠道

  《通知》规定,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办理。线上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六)信用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缴存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能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核实为违规提取的,我局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局有权责令其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逾期不退款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三、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说明

  (一)政策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父母是否可以申请提取?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政策实施后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父母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

  (二)配偶的父母是否可申请提取?

  答:配偶作为共同购房人的,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

  例1: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载明A、B均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载明有A、B的名字,则A和B的父母都可申请提取。

  例2:A、B为夫妻关系,购买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合同只载明A为买受人,或购买二手房且不动产权证只载明A的名字,则A父母可申请提取,B的父母不能申请提取。

  (三)父母将名下的房产卖给子女,父母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

  (四)父母离异后再婚的,生父母和继父母是否可以提取?

  答:父母离异后再婚的,仅能由子女的任一对父母(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生父母,三者选其一)申请提取,不得多方、重复提取。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