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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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一、事项名称

  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2号)

  三、办理时间

  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在合作区工作,取得来源于合作区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身份相关材料

  1.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相关证件;

  3.其他材料,如享受残疾人士税务优惠的,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

  (二)工作材料

  1.在合作区任职或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可以证明在合作区工作的工作证明材料;

  2.在合作区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证明材料;

  3.在合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对合作区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明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期间内有效。从合作区两处以上工作取得收入的,应提供所有相关的工作材料。

  (三)其他资料

  1.澳门居民参照澳门税制测算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2.澳门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3.线下办理应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与原件一致的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程序

  (一)澳门居民线上办理程序

  1.登录电子税务局:注册并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2.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特色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地方特色-涉税费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进入减免测算功能,并选择澳门居民减免类型。

  3.信息采集与减免税额测算:在功能界面选择“横琴”为收入来源,填写出生日期、收入及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4.上传附件:上传澳门居民身份证件、残疾证明、劳动合同、投资协议等附件。

  5.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

  (二)澳门居民线下办理程序

  澳门居民也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1.提交资料:提交身份相关材料、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地址: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47-156或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楼智慧税务服务厅

  联系电话:(0756)12366

  邮政编码:519031

  2.测算减免税额: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界面录入收入、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或到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现场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一)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澳门税负、政策解释等;

  咨询电话:(0756)8842897、(0756)12366

  (二)合作区税务局:税务问题咨询及网上办理;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征纳互动”

  2.智能咨询:“横琴税务”公众号-微助手-智能咨询

  3.咨询电话:(075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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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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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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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