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6]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2
文号:财办会[202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6〕7号     2026-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财会监督,深化监管改革,持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试点工作需要,细化试点地区年度备案内容及要求,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和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检查,规避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此前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有照无证(含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下发)。要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发现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更加精准高效的管理。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联合监管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联合省级税务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共享、加强政策及执法标准衔接、协同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联合监管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督促指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其他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试点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开展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试点工作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32号)的有关要求及本地区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系统适配改造,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接口和传输通道,发挥会计数据融资增信作用。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电子版上传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6855255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日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