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25]17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12-29
文号:发改环资[2025]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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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5〕1745号       2025-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支持设备更新项目。在继续支持工业、电子信息、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设施农业、粮油加工、安全生产、海关查验、住宅老旧电梯、节能降碳环保等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的基础上,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养老机构、消防救援设施、检验检测等领域设备更新纳入支持范围,更好满足民生和安全需要。支持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优化申报条件和审核流程,进一步降低申报设备更新项目的投资额门槛,加大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扩大政策惠及面。

  (二)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继续支持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执行。

  (三)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继续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按照《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执行。

  (四)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继续支持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执行。各地区可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优化调整可自主选择的12个报废更新补贴农机种类。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全链条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申报、审核、下达、实施和资金支付使用等全链条管理。细化完善各领域项目支持条件和审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审核把关,持续提高项目质量。综合不同行业设备平均折旧年限、技术更新周期等因素,分领域细化完善淘汰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技术指标等定量要求,将设备折旧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作为申报项目的硬性条件。严格设备淘汰和报废处置,规范资产管理,避免资源浪费。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六)优化资金分配。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以及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等因素,系统评估地方工作成效,合理确定各地资金分配规模。重点补贴覆盖人群更广、带动效应更强的品类,注重推广绿色低碳智能产品。

  (七)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2%(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支持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8%(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6%(最高不超过1.3万元)。

  (九)支持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十)支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支持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具体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合理制定。

  (十一)完善实施制度。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本通知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以及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在全国范围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地要统一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管理制度,完善参与经营主体名单管理、产品销售价格备案、补贴资格发放、资金审核兑付等全链条实施细则。建立补贴资金预拨制度,在落实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销售和垫资情况,向相应企业或支付平台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缓解企业垫资压力。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三、畅通回收循环利用网络

  (十二)完善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网络。完善再生资源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设备和消费品交售渠道。支持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加快建设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健全覆盖县以下基层的回收网络。引导“互联网+回收”企业拓展品类,提升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能力。

  (十三)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和废旧设备再制造。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旧货交易管理、评估鉴定等制度。提升废旧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水平,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

  (十四)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高水平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强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再生材料。加强对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提升废旧设备回收利用规范化水平。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回收拆解环节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

  四、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

  (十五)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强化家电、电子等消费品能效和水效标准应用。

  (十六)加强标准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鼓励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家电产品及时报废。强化对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作用,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实施“两新”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分领域实施细则,并组织地方落实好相关领域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落实,压实各方责任,把握工作节奏,强化协调推进,持续提升“两新”政策效能。

  (十八)明确资金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二)(三)(四),以及(十四)条所列支持政策和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七)(八)(九)(十)条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总体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对存在较大规模未兑付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加大督促或惩戒力度。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十九)规范资金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合理把握节奏,按季度分批次向地方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各地方要分领域合理制定资金均衡使用计划,平稳有序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用于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补贴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各地按比例配套的资金,如用于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和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需与本通知保持一致;如用于实施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具体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合理制定;此外,地方可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自主合理确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鼓励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各地区要及时完成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做好相关支持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设备更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链条监管,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省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日常调度和现场评估,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各地要加强跨部门数据联通共享,立足中央和地方已建成的补贴数据平台,建立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补贴资格、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商品发票信息、物流信息、财政资金支出信息等关键数据比对和交叉验证。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一)营造公平参与环境。各地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补套补、“先涨后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十二)及时跟踪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各领域实施“两新”政策的评估指导,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响应解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政策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将相关信息抄送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两新”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热线和官方平台监督投诉功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省级政务平台或经省级政府委托并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定期汇总发布补贴使用、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提升政策实施透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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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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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