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行申1354号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11-29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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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1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尹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志刚、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仓定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仓定华,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因诉原江苏省东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原东台国税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行终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铝公司申请再审称,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发票,该刑事判决可以推翻原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原东台国税局于2017年10月2日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证据不足。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东台国税局和原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原江苏省东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被撤销,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是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适格原审第三人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中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27份,涉案发票金额10223720.91元,税额17380326.49元,并将该通知单送达原山东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张国税稽处[2017]4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中铝公司增值税税款17380326.49元及滞纳金。由于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向原山东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税务机关内部协查的文书,对中铝公司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故《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中铝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条件之一。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中铝公司就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东台国税局邮寄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就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中铝公司的10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快递公司未能有效投递,原东台国税局未收到中铝公司复议申请材料。中铝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到原东台国税局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东台国税局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东国税复[2017]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中铝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中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世霞


审判员 杨 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雅露


书记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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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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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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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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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