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0-09
文号:国税函[2000]7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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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云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本部和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法规比例在当地预缴。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在当地预缴的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成员企业,按15%的税率在当地预缴,按33%的税率集中清算;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预缴。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所属企业,由滇黔桂油田分公司集中在云南省申报,并按法规比例预缴所得税。

  2000年度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5%。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法规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按法规抵免。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法规按期申报并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各成员企业就地办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二条法规比例计算的税额。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剩余年限内,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股份公司,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在合并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北京集中进行清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法规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含亏损企业),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约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0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法规执行。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法规,逐级合并到省级石油分公司,由省级石油分公司填报统一的合并纳税申报表,上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法规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省级石油分公司将其所属分公司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省级以下石油分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二条法规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影响省级石油分公司合并申报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适当调整省级以下百油分公司就地预缴的比例。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法规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石油分公司为省级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成员企业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缴税款合并清算。

  十二、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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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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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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