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资函[2025]38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7-14
文号:商办资函[2025]3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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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力度,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通过税收优惠撬动作用激励境外投资者以利润扩大在华投资,对于稳定投资预期、降低投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深入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外汇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建立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以下简称税收抵免)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切实履行资格审核及监管责任,并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做好信息共享。

  二、严格履行审核责任

  境外投资者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申报”模块)报送信息及凭证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参照“利润再投资”统计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及凭证进行比对核实,核实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见附件1)。享受税收抵免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并按照《公告》第六条要求报送信息后,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托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三、做好政策咨询服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咨询电话、政务邮箱、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建立政策咨询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并于7月25日前将政策咨询受理联系表(见附件2)报送商务部(外资司),后续将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予以公布。

  四、密切协作加强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发挥监管合力,依法对享受税收抵免的境外投资者及相应投资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工作台账,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等方式定期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对于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的,了解原因并督促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对于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情况,并配合追缴税款;如发现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存在违反外汇管理和税收征管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外汇、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置。

  五、及时跟踪政策实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税收抵免政策执行情况,充分发挥政策红利,稳定投资预期,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依托省级和有关地市外资专班、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机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对政策实施及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跨部门协同管理服务机制推动解决其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总结政策实施效果,分析研判投资趋势动向。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利润再投资情况表.pdf

  2.商务主管部门政策咨询受理联系表.pdf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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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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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