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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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我们制订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9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手续。

  本指南发布前已注册成立并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本指南发布后注册成立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或备案所提交证照到期更换的,应在信息变化或证照到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在企业可查询信息中予以标注。

  已备案的企业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二、备案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三、备案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含上海、广东、四川)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信委、广东省能源局、四川省经信厅。

  四、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相应材料扫描图片,要求清晰、无遮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备案办理。

  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二)备案变更。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或成品油仓储);

  2.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含附证以及相关附表)。

  五、备案办理流程

  (一)企业线上备案操作。

       企业履行备案手续,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企业用户”,注册账号并登录,添加“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填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企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变更相关信息,上传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企业履行备案注销手续,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上传相关材料图片,确认无误后提交。

  (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操作。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访问“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oilsyggs.mofcom.gov.cn/oil/),点击“管理用户”,登录部门账号,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和材料需要补充修正的,填写补正提醒信息。完成备案后,企业备案信息将同步向税务部门推送。

  (三)备案回执单打印。

       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打印备案回执单,持备案回执单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四)企业信息查询。

       社会公众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主页查询所有已履行备案手续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油品种类、备案类型等非敏感信息)。

  六、办理期限

  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内,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指南发布之日起90日后,自企业提交完整备案信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备案回执有效期

  备案回执有效期一般为3年,且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案全流程免费。

  九、数量限制

  备案企业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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