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4月,中国与蒙古国两国海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于近日实施,为了对互认便利措施内容、AEO编码填报方式等情况进行公开说明,指导AEO企业充分、准确享受互认便利,海关总署将于实施前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公告》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4月9日-15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正文.doc
2.《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蒙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进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关规定申报,蒙古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MN)+企业编码”,例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确认蒙古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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