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发文时间:20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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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广告产业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供给和需求、生产和消费的润滑剂,是健康审美观、理性消费观和正确价值观的传声筒,被视作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我国是广告大国,近年来广告产业呈现经营主体持续扩容、数字引擎动力强劲、新质广告突飞猛进的态势,实现了规模实力和质量效益的双跃升。广告产业涵盖创意孵化、内容制作、媒介运营、数字传播、品牌代理等环节,从头部传媒集团的战略布局到中小微广告创意工坊的繁星闪耀,从传统媒介到数字媒介,多元主体、多重业态共同绘成我国广告产业万亿级图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有力激发广告产业经营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更好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方便广大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和适用相关支持政策,我们梳理了中央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编制形成《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本指引按照政策内容、享受主体、执行期限、政策依据的体例编写,涵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人才就业政策、营商环境政策、经营主体培育政策6个方面,共35项具体支持措施。政策出台时间截至2025年2月20日。

       目 录

  1. 财政政策

  1.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1.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1.3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4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1.5 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1.6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1.7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2. 税收政策

  2.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2.3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4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5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2.7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2.8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9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2.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2. 12 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 金融政策

  3. 1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3.2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3.3 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4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4. 人才就业政策

  4. 1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4.3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4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4.5 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5. 营商环境政策

  5. 1 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政策

  5.2 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

  5.3 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机制

  5.4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6. 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6. 1 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

  6.2 广告对接服务中小企业政策

  6.3 强化广告合规助企政策

       附件: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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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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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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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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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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