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4]11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12-10
文号:财金[2024]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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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二、快报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填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根据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二)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三)金融企业按规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还需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

  (五)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数据。

  (六)中央金融企业需按照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编报说明(详见附件4),填报境外资产情况、境外资产对手方国家(地区)情况和境外资产分币种情况(详见附件3)。

  三、快报报送要求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报送。为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当年第四季度还需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并于第二年决算后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

  各中央金融机构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第四季度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中央金融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报送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此前《关于报送中央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情况统计表的函》(财金便函[2024]9号)作废,相关表格不再报送。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5)。

  报送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均应以网络版方式报送,因数据保密等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版报送的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仍以单机版方式报送,财务快报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财政部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各单位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3691 010-68553348

  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mail: jrscwjcc@mof.gov.cn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金融企业财务快报.xlsx

  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doc

  3.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xls

  4.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编报说明.docx

  5.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doc


财政部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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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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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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