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积金发[2024]14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4-17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24]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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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及评估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支持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期限核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支持。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三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三年。


  二、评估机构根据优化后的贷款期限核定标准,对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进行评定。贷款经办部门依据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作为贷款期限审核依据。


  三、通知自2024年4月17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7日


《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优化的背景是什么?


  为积极稳妥推动城市更新,服务城市发展和居民住房改善需要,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批准,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住房的支持力度,优化调整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


  二、老旧小区住房支持范围有哪些?


  借款人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住房在公积金贷款期限上予以政策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改造项目具体包括“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为准。


  三、优化后的贷款期限核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住房,房屋可贷年限从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三年(砖混结构50年/钢混结构60年-房屋使用年限-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三年。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最终根据房屋可贷年限、借款人年龄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


  政策优化后,有效解决老旧小区住房买卖中因房屋使用年限较长导致贷款期限较短的问题,进一步减轻借款人购房及还款压力。


  1.购买同一套老旧小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不了变为贷得了。


  例如:借款人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7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优化后,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0年(20年=70年-(2024-1977)-3年),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93万元。


  2.购买同一套老旧小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的短、贷的少变为贷的长、贷的多。


  例如:借款人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8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最长可申请的贷款期限为10年(10年=50年-(2024-1987)-3年),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最多为53万元。此次政策优化后,在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30年=70年-(2024-1987)-3年),贷款金额放大为12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相当于增加20年贷款时间。


  3.申请同等贷款额度,月偿还金额下降,有效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例如:购买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8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最长可申请的贷款期限为10年,如贷款120万元,每月的最低还款额为6085元。此次政策优化后,在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的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同样贷款120万元,月最低还款额为4601元,每月可节省月供1484元,有效降低借款人还款负担。


  四、购买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承办公积金二手房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及合作的商业银行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对借款人所购住房进行房屋年限评估。


  五、本次政策优化的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次政策优化自2024年4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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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