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在哪些城市试点?购买个人养老金划算吗?
发文时间:2023-2-2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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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01   在哪些城市试点?

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02  哪些机构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6 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 家股份制银行、5 家城市商业银行、11 家理财公司、14 家证券公司、7 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6家保险公司等。

03  个人养老金能投资哪些产品?

依据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共有129只养老FOF基金入围,其中,50只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79只是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根据监管要求,个人养老金基金应该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等规定。而截至9月30日,我国公募养老FOF基金产品数量达194只(份额合并计算),由此来看,满足个人养老金基金要求的养老FOF基金比例较高,其中的大多数也已纳入个人养老金体系范畴。

11月23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正式对外公布,有来自6家保险公司的总计7款产品入围。

此外,还有银行理财和储蓄,养老理财和养老储蓄目前均处于试点阶段。另据《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不仅包含了当前仍在试点中的养老理财产品,还包括了其他符合要求的稳健收益的理财产品。

04  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资金账户有何区别?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05   购买个人养老金划算吗?

到底要不要买?收益是一方面,真正引起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给出的个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每年上限12000元的缴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现阶段就能享受,等到退休领取这笔个人养老金时,需要缴纳3%的税,是个税最低一档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投资个人养老金在缴费环节、投资环节、领取环节分别安排了不同的税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据实税前扣除;在投资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在领取环节,缴费及收益均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税。

这是典型的“EET”模式,其中,“E”代表免税(Exempting),“T”代表征税(Taxing)。“EET”模式就是在缴费环节、投资环节免税,在领取环节征税。EET也是国际主流模式,除EET模式外,还有TEE、TET等其他7种模式。

小白计算了一下自己的年收入,在扣除免征额、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适用个税10%一档税率。如果决定从中拿出12000元购买个人养老金,那么这12000元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暂时(到领取养老金之前)不用缴纳个税,相当于现阶段省了1200元个税。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需要封闭运行,到小白退休或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才能领取。领取时,全部缴费与投资收益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税。

小白计算了一下,12000元原本要缴10%的个税,如果拿来投资个人养老金,等于只需要缴3%的个税,优惠力度很大。对于那些原本适用20%、45%等更高个税税率的高收入群体来说,优惠自然更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表示,除了税率上有优惠,由于采用了递延纳税的EET模式,小白现阶段享受免税,领取时才缴税,这期间暂时免征的税款实际上相当于是给小白的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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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