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上协发[2023]66号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9
文号:中上协发[2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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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已经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行为,塑造独立董事正直诚信、公正独立、专业可靠、积极履职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守法合规。独立董事应当敬畏法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主动接受制度约束和各方监督。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不得以任何形式、手段协助或者放任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持独立。独立董事应当遵守任职独立、履职独立的要求,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出独立性声明与承诺,依规开展独立性自查,不得隐瞒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信息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在参与日常决策发现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情况时,应当主动申明并实行回避。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资格条件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依规提出辞职。


  三、客观求实。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和效率。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更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误导他人。


  四、严于律己。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正确认识职业价值,珍惜职业荣誉,筑牢廉洁防线,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进行内幕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滥用职权不当干预上市公司人事及业务安排或者妨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独立董事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塑造、维护、提升独立董事群体的良好形象和职业声誉。


  五、忠实守信。独立董事应当强化诚信意识,以诚立身、以信立业,最大程度地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维护相关利益方权益。忠实履行信义义务,不得滥用地位侵占公司财产、滥用公司资产或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杜绝一切泄密或者窃密行为。


  六、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善意、勤勉、负责任地开展工作,有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合理安排兼职家数,确保足够精力和时间履职。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会议,事前审阅、亲自出席、参与讨论、合理权衡、审慎投票,帮助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与内控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通过与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和投资者开展常态化的沟通交流、现场调研等,了解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和经营情况。行使特别职权时,应当严谨客观、有理有据。结合履职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和年度述职报告。


  七、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合理运用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履职平台,发挥专业经验和团队合作,把好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监督关口。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确保制衡机制的有效发挥。如行使职权遭遇阻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仍不能消除障碍的,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专业精进。独立董事应当秉持专业精神,持续强化与履职相匹配的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不断提升履职水平。树立持续学习意识,积极参与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及时掌握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政策制度,密切关注任职上市公司及其所属行业的发展动态,提升履职能力,提高履职质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职业行为,塑造独立董事良好形象,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中上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独立董事工作实践,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自2001 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正式引入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体系,并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队伍规模不断扩大,履职实践不断丰富。然而,独立董事群体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独立董事欠缺合规意识、履职不尽责,甚至被诟病既不“独立”也不“懂事”。


  今年,独立董事制度迎来 22 年来的首次重大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职业道德建设,中上协研究起草制定《规范》,在制度“硬约束”的基础上强化道德“软约束”,推动塑造独立董事良好职业形象,提高独立董事的职业责任感。


  《意见》中明确要求:“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倡导独立董事塑造正直诚信、公正独立、积极履职的良好职业形象”;《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条件。


  中上协认真落实《意见》和《办法》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规范》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中上协以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相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塑造独立董事正直诚信、公正独立、专业可靠、积极履职的良好形象为重点,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独立董事群体现状及履职情况,立足独立董事合规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研究起草形成了《规范》初稿,随后面向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专家学者、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等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规范》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涉及八方面内容。


  一是“守法合规”,要求独立董事敬畏法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主动接受制度约束和各方监督,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保持独立”,要求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任职独立、履职独立的要求,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三是“客观求实”,要求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的立场,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等影响职业判断。


  四是“严于律己”,要求独立董事具备良好的修养和品德,珍惜职业荣誉,筑牢廉洁防线,相互尊重,共同塑造、维护、提升独立董事群体的良好形象和职业声誉。


  五是“忠实守信”,要求独立董事强化诚信意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维护相关利益方权益,忠实履行信义义务,杜绝泄密窃密行为。


  六是“勤勉尽责”,要求独立董事善意、勤勉、负责任地开展工作,有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会议,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上市公司情况。


  七是“有效监督”,要求独立董事合理运用各履职平台,把好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监督关口,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确保制衡机制的有效发挥。


  八是“专业精进”,要求独立董事秉持专业精神,持续强化与履职相匹配的知识技能、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树立持续学习意识,提升履职能力,提高履职质效。


  四、其他事项


  《规范》作为协会自律规则,发布后将更好落实《意见》及《办法》的要求,从自律规范层面推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落地落实。下一步,中上协将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宣传倡导引导独立董事遵守道德规范;将职业道德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重要指标,通过评价工作持续跟踪评估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违反道德规范的独立董事,将督促有关上市公司采取相应内部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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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