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1]44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法规
发文时间:2001-07-30
文号:财会[200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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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为了促进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道材料,法规如下: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法规(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理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账损失; 

  2.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资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 

  5.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法规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法规,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溢按法规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格式如下)。

  二、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第二条法规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向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指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下同)的会计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计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等有关情况;企业管理部门侧重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承受能力是否具备、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的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法规等。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加入WTO的形势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资产,工作中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查结束后,及时由会计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门批复企业。

    待处理财产损失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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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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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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