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3]143号 国务院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
发文时间:2023-12-10
文号:国函[2023]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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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区域[2023]16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坚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创新完善推动琴澳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拓展合作内涵,以更加有力的开放举措统筹推进粤澳深度合作,大力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加快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着力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不断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澳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支持力度,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划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议事决策效率,切实履行合作区规划建设主体责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务实承担合作区规划建设主体执行责任,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开放合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合作区开发建设。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全过程指导,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作为本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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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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