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3]98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介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16
文号:财金[2023]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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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

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理 PPP 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

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 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 [2020]10号)

9.《财政部关于加强 PPP 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 财金[2020]7号)

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

1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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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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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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