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3]6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
文号:渝人社发[20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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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65号           2023-11-2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要求,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范围。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适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二、政策执行条件。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跨年度、跨地区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资金列支渠道。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政策落实方式。一次性扩岗补助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下发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区县审核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畅通申领渠道,便于企业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五、加强基金风险防控。依托“数字人社”,加强业务经办实时智能监管,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市人力社保局将定期下发人社部比对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区县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助企纾困·人社在行动”活动,深入企业,用好媒体资源,多举措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宣讲、解读、推送,讲解政策享受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支持企业积极吸纳青年就业。

  七、做好组织实施。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力社保、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地。各区县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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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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