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规[2023]13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28
文号:闽财规[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8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3]13号          2023-7-28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8日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工信厅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关部委修订相关划型标准的,依照新规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工信厅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省工信厅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提升“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服务效能;

  (二)培育优质中小微企业,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三)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五)推动产融合作,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六)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活动,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

  (七)完善中小微企业梯度培养机制,打造中小微企业梯次发展成长链条;

  (八)配套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使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小微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印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标准等内容,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完善项目库,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保持一致。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支出方向、政策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及权重,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奖励性资金,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等。

  (四)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初预算批复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合理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奖补政策。

  第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70%,剩余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在当年完成绩效目标后仍有结转结余的,可以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并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工信部门应将每季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将每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目的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领带动各设区市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促进提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一)标题删除“暂行”两字。根据要求规范性文件中暂行办法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办法计划执行至2025年底,因此删除“暂行”两字。

  (二)第二条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表明依法设立。

  (三)按照最新要求将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修改为“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四)将原办法中“中小企业”统一调整为“中小微企业”。

  (五)第五条职责分工中增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职责。

  (六)支持范围增加“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根据工信部最新要求,将专精特新企业统一修改为“优质中小微企业”。

  (七)对分配法进行了重新梳理,具体分为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三种方式。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21〕18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