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3]3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2
文号:苏人社发[2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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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39号             2023-7-12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3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3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1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7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19.5元的,按19.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1%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9元、27元和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给予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勒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2日

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日前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预计全省将有1051万名退休人员受益。省人社厅有关负责同志就今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了解读。

  调整办法框架结构不变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复,今年我省将继续按照完全统一的办法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框架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与去年保持一致。

  今年,固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6元,该部分体现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体现长缴多得,具体方案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为每月增加1.3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2.1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为每月增加3.7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19.5元的,按19.5元增加。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1%挂钩,该部分体现多缴多得。

  高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倾斜

  根据国家的部署安排,继续对高龄人员予以倾斜。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2022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9元、27元和35元。

  此次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今年1月起补发,全省各地将迅速组织落实,确保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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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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