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规定?
发文时间:2022-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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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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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随之发生变化,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重新测算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适用计税毛利率。其中,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按总局规定的下限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并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方式,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执行。


关于废止《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




经清理发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09〕85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了明确。但随着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如,原高陵县、户县相继撤县设区,使得《通知》中的条款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废止该《通知》,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该《通知》予以废止。




三、施行日期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并发布)规定执行。2020年3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西安市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通知》规定执行。